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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副高级职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新劳社字[200519号文件的规定,从200551日起,调整副高级职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住院,其床位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的基础上,按照县处级公务员床位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已退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亦按此规定执行。”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此项工作以系、部、处、室为单位进行,各部门收集齐相关手续后,于2005年5月13日前统一交学院卫生科宋琳处。退休人员由老干处负责统一办理。

2、   对只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未聘任的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3、   凡符合规定的副高级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副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复印件或聘任证书复印件、本人医疗保险IC卡。

4、  未尽事宜请与学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7843534

 

 

新疆财经学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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