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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其补助内容为:凡因病住院其自负部分医疗费(包括900.00元起付标准金)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簿中自负部分超过年平均工资的5%或10%(在职10%、退休5%)的部分,均按照公务员补助返还给本人。

我院2004年共有107人因病住院,享受公务员补助,部分人员已经电话通知本人领取,请各单位见此通知后,通知或转告下述人员携带本人医保IC卡或身份证,速来校医院医保办公室领取。

联系人:宋林           联系电话:78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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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学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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