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对《新疆财经学院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及追究办法》等征求意见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综治办制定的《新疆财经学院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及追究办法》、《新疆财经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办法》(草稿)印发你们,并征求各单位对办法的意见。请各单位于311日前将意见汇总报综治办。

 

 

   新疆财经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OO五三月七日

 

 

 

 

 

 

 

 

 

新疆财经学院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及追究办法

 

为了贯彻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强化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切实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全院教职工、学生治安防范意识,构建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第421令及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属各单位不能发生重、特大恶性案件。各单位部门发生重特大案件或二级以上火灾事故,对发案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罚三个月校内津贴,问题严重的,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单位内部一般刑事案件(盗窃案件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包括办公室被盗案件),控制在1‰以内,治案案件(包括轻微伤以下的打架和人身伤害案件)控制在3‰以内。案件超标和单位职工犯罪,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罚三个月校内津贴,问题严重的,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保卫处不积极、妥善处理师生的报案和案件,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保卫处负全责,对单位领导和办案人员处罚三个月校内津贴。问题严重的,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四、监守自盗案件所在单位负全责,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罚三个月校内津贴,问题严重的,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五、对隐瞒案件不报保卫处,给学院造成重大影响的按1.5倍扣单位综合治理分。即治安案件一起扣10.5分,刑事案件一起扣22.5分。

六、办公室发生被盗案件,对发案责任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上班时间(节假日学院安排值班的时间内视为上班时间)办公室发生可防性盗窃案件的,所在单位负全责。

(二)下班后(节假日学院安排值班以外的时间视为下班时间),办公室发生可防性盗窃案件的:

1)有24小时值班人员,办公室安装防盗门窗,发生撬门、扭锁(防盗门锁)、破窗入室盗窃案件的,由值班员所在单位负全责。没有撬门、扭锁、破窗入室发生盗窃案件的,发案单位负全责。但电脑主机等整体物品被盗的,被盗单位负30%责任,值班员所在单位负70%责任。

2)楼内有值班人员,办公室没有安装防盗门窗,发生撬门、扭锁、破窗入室盗窃案一件的,被盗单位负30%责任,值班员所在单位负70%责任。没有撬门、扭锁、破窗入室发生盗窃案件的,被盗单位负全责,但电脑主机等整体大件物品被盗走,被盗单位负50%责任;值班员所在单位负50%责任。

3)学院没有安排值班岗位的单位场所发生盗窃案件的:

①有防盗门窗发生盗窃案的,门锁被扭开,发案单位负70%责任,保卫处负30%责任;门锁被撬开发案单位负30%责任,保卫处负70%责任;防盗窗被撬坏,破窗入室发生盗窃案件的,保卫处负80%责任、发案单位负20%责任。

没有安装防盗门窗发生盗窃案件的,所有案件发案单位负80%责任,保卫处负20%责任。

七、家属区发生盗窃案件

(一)上班时间,有防盗门窗,属破窗入室,防盗门锁被撬坏,地下室被盗保卫处负全责。

不关防盗门,属撬门、扭锁并没有大件物品被盗,住户负80%责任,保卫处负20%责任。

(二)没有防盗门窗,属撬门、扭锁且没有大件物品被盗走,住家户负80%责任,保卫处负20%责任;有大件物品被盗走保卫处负80%责任,住家户负20%责任。

(三)下班时间、节假日

1.属翻窗入室且门窗被撬坏发生盗窃案件,保卫处负50%责任,住户负50%责任;翻窗入室但窗户没有被损坏(系门窗未关好)发生盗窃案件保卫处负20%责任,住户负80%责任。

2. 属撬门、扭锁发生盗窃案件且没有大件物品被盗走住户负90%责任,保卫处负10%责任。

(四)没有撬门、扭锁、翻窗入室和家里有人发生盗窃案件住户负全责。

(五)家属区所发案一件,根据发案情况和所承担的责任扣所在单位相应的综合治理分。

(六)家属子女作案一经查实,父母及所在单位负全部责任。

八、学生公寓发生可防性盗窃案件

(一)学生在宿舍内发生可防性盗窃案的(即门窗完好而发生盗窃案的)学生所在系部负70%责任,公寓中心负30%责任。

(二)学生在宿舍发生撬门、扭锁、翻窗入室被盗案的公寓中心负全责。

(三)学生在宿舍内发生的打架斗殴案件由公寓和系部各负一半责任。

(四)学生在宿舍以外发生的案件,由各系部负全责。

九、学生外出不归、走失、出走等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查找,同时报保卫处备案,需保卫处协助的及时与保卫处取得联系。

十、自行车被盗案件

(一)没有登记办证,且不在规定地点存放,有证据证明是在院内丢失自行车的车主负全责。并根据案情扣失主所在单位综合治理分。

(二)在保卫处登记办证,有证据证明放在自行车棚或地下室内发生丢失的保卫处负70%责任,车主负30%责任。

十一、各单位雇佣人员发案由用工单位负全责。

十二、各商业网点发案由主管或代管单位负全责。

十三、对职工及用工单位所用人员纠纷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由所在单位负全责。

十四、在校院内发生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三种分子”、渗透活动场所,“黄毒赌”窝点由保卫处负全责。

在校内出现“法轮功”练习者,“三种分子”及非法宗教者,“黄毒赌”参与人员由所在单位负全责。

十五、消防、交通、生产安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根据需要,保卫处可以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十七、保卫处负责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十八、保卫处将全院划分为七个片区,责任区划分、管理及奖惩见保卫处内部管理考核办法。

             

新疆财经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二00五年三月七

 

 

新疆财经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责任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发20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以副处以上单位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一)政治稳定: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特别是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暴力恐怖三股势力向我院的渗透,保证信息渠道通畅,防患于未然,单位无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无“法轮功”等邪教练习者、窝点,无“三种分子”窝点,无“黄、毒、赌”窝点。

(二)治安秩序:单位无重、特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控制在1,一般治安案件控制在3以内。办公室无可防性盗窃案件。对公、私房屋出租登记率达100%,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消防、交通、生产安全等专项工作达到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标准,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火灾、交通及生产责任事故。坚持消防工作周检查、月汇总制度。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及时发现消防隐患,认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饮食卫生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四)法制宣传教育:师生的法制宣传、消防安全、防范教育全年不得少于4次,教育覆盖面达到100%。职工纠纷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不发生因解决不当或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按时完成综治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具体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责任分解与追究

(一)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院长总负责;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办负责全院的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为第一责任人。

学院综治办为学院综合治理职能部门,对全院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三)对师生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教育和对流动人口(包括雇用临时工)、公私房出租人、承租人的教育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四)家属区、和校园室外公共场所的安全,由保卫处负主要责任,各单位内部所发案件根据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及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五)具体责任分解及责任追究见附件1

四、考核办法

(一)年初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实行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相结合的方式。

(三)对各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进行全面考核验收。主要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案件、问情况等办法进行。在此基础上,结合季度及半年检查情况提出,考核分值及定等意见。

(四)考核组意见,经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核报院党委确定考核等级。

(五)年终考核计分方式为:基础分为100分,结合加减分,给出年度考核分值,具体计算办法是

年终单位得分=100-年终扣分+年终加分+(单位人数×0.03

五、奖惩办法

(一)年终综合治理考核9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90分(不含90分)以下为落标单位。

(二)评优按年度考核得分在达标单位中按得分高低取得名次予以表彰。

(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第一名奖励单位1000元,主管综合治理领导奖励500元。

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第二名奖励单位800元;主管领导奖励300元。

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第三名奖励单位500元;主管综合治理领导奖励100元。达标单位可评选一名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报院综治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奖励。

(四)对年度综合治理考核落标单位处罚1000元;主管综合治理领导扣发当年精神文明奖金并扣发单位教职工20%的年度精神文明奖金;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综治办审定后执行。落标单位及其主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五)被评为新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各奖励300元。

六、有关事项

(一)综合治理奖励金由学院统一支付。

(二)落标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处罚根据学院综治办通报,按规定时间上交学院财务处。

(三)教职工、学生在校外的违法、违纪、发生案件,给学院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新疆财经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二○○五年三月七日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