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教职工住房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在学院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南院高层住宅楼已于近期竣工交付使用,部分教职工将喜迁新居,并空出原住房将进行调整分配。为使此次住房调整分配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根据财院〔2002〕40号《新疆财经学院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暂行)》和乌鲁木齐市房改文件精神。经2004年5月24日学院住房调整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本次住房调整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分配原则

(一)坚持按照房改政策分房的原则,严格执行学院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本次住房调整分配以现有可调整的住房为基础,以工龄、职务、职称为主要计分依据,以自愿申请调整住房为前提,分别综合计分的办法,实事求是的搞好这次住房调整分配工作。

(二)坚持四公开二监督的原则。将房源情况公开、申请住房人情况公开、具体分配意见公开、分配结果公开。实行群众监督、纪委监督。

(三)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

(四)在通盘考虑的前提下,向教学第一线倾斜的原则。

二、调整分配对象

(一)已领取结婚证书尚无住房的教职工。

(二)由外地区调入学院在乌市无住房的。

(三)现住小一套二及北院A区三号楼的正式教职工。

(四)职务、职称调整,按房改政策规定住房面积未达到最低下线标准的。

(五)93年房改以来从未调整过住房且住在六楼的。

(六)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且国家承认学历的。

(七)单身、大龄青年男30岁,女28岁以上的。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住房调整分配数量及适应范围

本次可调整分配住房总数61套。其中二类住宅(小套三)27套,适用于科级、讲师、中级职称和一般干部、职工;三类住宅(大套三)31套,适用于处级和副高职称以上的同志,(30年工龄、50岁以上的科级及中级职称干部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后工作满三年的、博士在读的可在三类住宅调整);四类住宅3套,适用于厅级、正高职称和博士研究生;一类住宅(小套二)4套,因结构不合理不作房源调整分配。

四、调整分配程序

(一)个人递交调整住房申请。

(二)住房领导小组根据住房调整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调整公房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调整分房对象。

(三)根据综合打分规定,对已确定的调整分房对象进行打分,公布打分结果,听取群众意见。

(四)根据要求调房人员的打分结果,依据调整适应范围和分数高低排序,由个人进行房屋选择,最终公布调整分房结果。

(五)在选择房屋的同时,依据所选房屋的面积、楼层等预交第一笔购房款。

五、打分办法

按新财院〔2002〕40号《新疆财经学院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暂行)》文件打分。

(一)工龄分

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每年2分(离、退休人员工龄截止离、退休当年)。大专以上学龄视同工龄分计算(不含在职期间上学的学龄)。

(二)职务、职称分

1.正高、副厅25分;

2.副处、正处20分;

3.副处13分;

4.正科(含主任科员、工人技师),讲师(含其他中级职称)10分;

5.副科(含副主任科员)高级工8分;

6.科员、助教、中级工3分。

(三)学历分

1.博士研究生15分;

2.硕士研究生10分;

3.大学4分;

4.大专3分;

5.中专2分。

(四)附加分

1.获省部级奖励5分(政府、党委奖)。

2.硕士研究生导师5分。

(五)同一档内,一人同时具备不同职务、职称、学历的,按最高一档计算,不重复累计。

六、其他

(一)申请调整分房的工龄、职务、职称、学历情况,以组织人事处审核的意见为准。

(二)此次调整住房涉及面广,操作难度较大,为了使此次住房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凡参加此次住房调整的住户,自领到新住房钥匙之日起60天内装修搬迁完毕,交回原住房钥匙,每推迟一天按规定扣多占住房滞纳金30元。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只能在一方购买一套福利住房的规定,凡在原配偶单位居住的教职工,此次在学院申请住房时确定房源后,必须按规定在一个月内提交配偶单位有关退房证明、证件,否则退回予交款不予购房。

(四)此次调整分房的教职工按市房改政策只售不租,以前租住学院住房的正式教职工本次不愿购买者,不予调整。

(五)自93年房改以来已调整过两次住房和2001年以后已调整及分配过住房的,本次不予调整。(2002年以后晋升副处、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除外)

(六)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本部门职工,做到人人知晓,凡要求调整分房,且符合本通知中各项规定的教职工,至今仍未提交申请报告的,请在2004年5月31日前将住房调整申请报告交资产管理处房产科。

 

 

               资产管理处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