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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院属各单位:

    从新疆人事人才网转发:新人发〔200425号文如下:

                                        

新人发〔20042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财务部门:
  为促进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改革高级会计师资格单一评审办法,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2004年起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6个省、区、市。为了做好我区的试点工作,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精神,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精神,本着审慎稳妥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高级会计师单一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自治区会计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会考办)具体负责各项考务组织工作,各地、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当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工作。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直接负责。试点工作结束后,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对我区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三、考试与评审
  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含晋升与转评)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审条件申请参加评审。
  (一)考试
  1.报名条件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审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方式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试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小组根据自治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自治区当年参评的合格标准,符合合格标准的由自治区会考办核发合格证,该证在自治区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3.考试报名
  (1)各地、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2)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本系统所属人员的报名工作。
  (3)具体报名手续、时间安排、考试安排等另行通知。
  4.全国会考办阅卷结束后,由自治区会考办公布考试结果。
  (二)评审
  1.评审组织
  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组建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评审条件及申报材料
  评审条件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7号)执行。
  申报材料及要求、申报时间等另行通知。
  3.经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审批并行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四、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进行考评结合试点后,经考评取得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任职条件。
  五、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
  (二)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
  (三)提交虚假申报评审材料;
  (四)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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