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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遏制极端化思想渗透蔓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解读

自治区党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 阴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指出了14种受极端主义影响而表现为极端化的言论和行为,其中,第一款指出:“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极端化是社会的毒瘤,通过极端化思想渗透进行民族分裂是“三股势力”惯用的手法。

极端主义、极端化、极端化思想释义及表现

《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指出:“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顾名思义,极端化的言论和行为是因为受到极端主义的影响而产生,而极端主义则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为特征。极端主义的主张和行为是极端化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形色色的极端主义,既有打着宗教旗号,断章取义地歪曲利用宗教教义的情况,也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方法。

在新疆,极端主义表现为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及民族分裂的主张和行为。自20世纪初“双泛主义”(即,“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传入新疆伊始,逐渐形成了以“东突厥斯坦独立论”为核心的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体系和政治纲领,在错误的民族观、宗教观及国家观等极端化思想教唆下,刻意杜撰、歪曲、篡改新疆历史,渲染极端错误的“去中国化”文化观念,散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并攻击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甚至不断制造暴力恐怖事件,遂成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主要危险,严重危害着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新疆逐渐进入“三期叠加”的历史时期。

习近平总书记说:“暴力恐怖活动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等极端主义的主张和行为中,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思想危害巨大。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是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推手,不根除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活动就会像癌细胞一样复制繁衍。因为历史的、现实的、国际的、国内的种种因素,加之宗教、宗教界自身的问题以及宗教工作的复杂性,宗教总是被反复利用来制造暴恐、分裂事件。自20世纪80年代起,新疆一些地区宗教氛围急剧升温,私办经文班、擅自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干预行政、教育和婚姻等非法活动明显增多且屡禁不止。非法宗教活动必然导致宗教狂热,宗教狂热必然导致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思想必然导致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所以,在《条例》关于极端化的定义中,特意指出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从而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在新疆,特别是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思想,歪曲伊斯兰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民族矛盾;煽动群众对所谓“异教徒”政府的不满,不服从管理;鼓吹圣战,在“圣战殉教进天堂”的极端思想影响下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暴力性和政治性。反分裂斗争实践反复证明,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催生民族分裂、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现实危害。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只是打着宗教旗号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从事暴力恐怖活动而已,宗教极端主义偏激的观点、暴力的手段完全违背了宗教的本义。在新疆借宗教之名散布极端思想、制造暴恐事件、行民族分裂之实的行为实为大恶。

切实遏制极端思想渗透蔓延,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

去极端化工作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此次《条例》的出台,为自治区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去极端化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去极端化首要是有效遏制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言论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总结去极端化工作经验,还需从以下几点着手加强工作:

一要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的严打高压势态不动摇,持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就指出:“自治区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实践证明,没有强有力的手段来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护各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没有新疆社会的大局稳定;没有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坚决打击,只会放纵宗教极端思想的进一步扩散渗透,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去极端化。牢牢把握斗争的主动权,在高压严打过程中,遏制极端化思想的渗透和传播,既是以往打击“三股势力”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今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本保证。

二要治理“三非”,斩断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途径。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几乎都从非法宗教活动开始,利用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分裂理念、发展组织成员、引发“圣战”共鸣、最终实施暴恐。《条例》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部分第十七条指出:“民族、宗教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九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等等。对于非法宗教活动,不管何人参与、何时、何地发生,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当然,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宗教与极端、宗教与民俗,切实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处理宗教问题。也就是说,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三要支持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经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当前的去极端化工作中,特别要针对“圣战殉教进天堂”的歪理邪说,支持宗教团体新编卧尔兹,把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和学经之中,动员广大宗教界人士发扬爱国爱教的传统,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抵制极端。

四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确开展宗教工作。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正确开展宗教工作,要熟记并正确运用宗教政策,特别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棘手问题时,不模糊、不动摇;对于宗教事务,不存在要不要管的问题,要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全区特别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特殊危害,杜绝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把握宗教工作规律,认真学习宗教事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和能力。

五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宗教上坚持中国化方向,民族上加强团结教育,意识形态领域加强反渗透、反分裂斗争。要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去极端化工作必须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只有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和公民意识,才能自觉抵御意识形态领域形形色色的极端化思想的渗透,自觉地远离极端化。